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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被罚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4-03-13 16:17:10人气:

  案例探讨 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被罚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由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激烈,在一些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少的供应商为了增加自己中标的几率,一般都会在价格上采取低价策略,好让自己在价格分上占据优势。不过,低价往往意味着利润的减少,甚至可能会出现利润亏损的情况。因此,有的供应商低价中标后发现无利润可图就想以拒签采购合同的方式来逃避履约责任。那么,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采购人、代理机构如何筛选出诚实守信且履约能力强的优质供应商呢?下面,我们就以一则案例为例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在“某田径场塑胶跑道卷材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A表示因对招标文件的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理解错误,而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门经核实后发现,中标供应商A并没有理解错误报价中的“下浮系数”,只是因为本项目招标之后,相关材料价格上涨,经计算过后认为履行合同没有利润可赚,借口错误理解“下浮系数”为由来放弃中标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理由并非正当理由,因此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中标供应商A“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中标供应商A所谓的没有理解错误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的理由,经过财政部门的核实发现只是因为本项目招标之后,相关材料价格上涨,经计算过后认为履行合同没有利润可赚的借口,并不能成为拒签合同的正当理由,违采购相关法律。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导致自身成本上升等属于供应商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能成为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免责理由。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所产生的中标、成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供应商在投标之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客观评价自身的履约能力,审慎报价投标。一经成交,非发生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供应商都应依约履行,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或拒签采购合同。否则,除要承担招标文件约定的缔约责任外,还将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应处罚。

  实际上,像案例中因为利润问题拒签采购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法律法规上有相应的处罚,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这种情况依旧头疼不已,因为一旦出现中标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情况,就会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实现采购目的。

  为更大程度上避免出现中标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的情况,笔者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将目前国家大力推行的服务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天博体育官方APP,如: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信用评价体系认证证书等,通过服务认证证书及其引用的相关标准对于供应商的客观评价,帮助降低中标供应商履约风险,为项目的有效完成提供充足的保障。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中标供应商拒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如何筛选出诚实守信且履约能力强的优质供应商的相关问题探讨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政府采购问题,欢迎点击关注我们一起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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